3.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


3.12.1  户门及户内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.5节的有关规定。

3.12.2  通往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厨房、卫生间、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,并按照本规范第3.8节的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。

3.12.3  浴盆、淋浴、坐便器、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.9节、第3.10节的有关规定。

3.12.4  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:

       1  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.00㎡,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.50㎡,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.00㎡,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.00㎡,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.00㎡;

       2  设坐便器、洗浴器(浴盆或淋浴)、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.00㎡;设坐便器、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.00㎡;设坐便器、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.50㎡;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.00㎡;

       3  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,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mm,深度不应小于250mm;

       4  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;

       5  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;

       6  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。

条文说明

3.12.1、3.12.2  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户门及内门的设计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。户内、外通道要满足无障碍的要求,达到方便、安全、便捷。在很多设计中,阳台的地坪与居室存在高差,或地面上安装有落地门框影响无障碍通行,可采取设置缓坡和改变阳台门安装方式来解决。

3.12.3  室内卫生间是极容易出现跌倒事故的地方,设计中要为使用者提供方便牢固的安全抓杆,并根据这些配置的要求调整洁具之间的距离。

3.12.4  根据无障碍使用人群的分类,在居住建筑的套内空间,有目的地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;若设计时还不能确认使用者的类型,则所有设施要按照规范一次设计到位。室内各使用空间的面积都略大于现行国家标准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 50096—1999中相应的最低面积标准,为轮椅通行和停留提供一定的空间。无障碍宿舍的设施和家具一般都是一次安装到位的,所有的要求需按照本规范详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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